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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4-05-1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章程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的云南省昆明水利学校。1979年更名为云南省水利学校,1984年更名为云南省水利水电学校。2016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同年4月,通过教育部备案;同年10月,中共云南省委编办批准将云南省水利水电学校整体并入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保留云南省水利水电学校牌子,经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名称为“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云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学校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水利电力类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致力成为带动职业教育持续深化改革的重要引领者、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贡献者。

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云南省水利水电学校),简称云南水职院;英文名称为Yunna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Vocation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住所地为昆明市兰黑路13号,有富民、蓝龙潭两个校区。

富民校区地址: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翠屏路。

蓝龙潭校区地址:昆明市兰黑路13号。

学校网址:http://www.ynwater.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管、办、评分离原则,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及我省重大发展战略,着力培养以水利电力类为主,土木、管理和人工智能类等为辅的建设、运行、管理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专业教学主要涉及工学、理学、社会科学等门类(领域),专业设置以水利电力类专业为主导和特色,兼顾土木、管理和人工智能等专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突出实用性和应用性。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条件,合理确定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可适时依法依规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和招生比例。

第八条 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实施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发展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留学生教育,探索开展应用本科职业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制以三年为主,探索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第十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团队,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活动,提高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技术研发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学校按照规定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并为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社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创新机制,建立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人员及校友等代表参加的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参与办学改革决策、执行落实、指导监督的咨询机构,研究制定议事规则,切实发挥作用,实现合作共赢。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学校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公益二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及国家相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政行企校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协同发展。

(五)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制定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享有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合并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确定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并按规定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各机构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履行教学、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核修改合同文书、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保障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协议,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职称评定、招生就业、专业设置、学生管理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依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由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职能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由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公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六)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二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文件精神,体现“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的关系,设立“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高级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校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若干。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教学或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员指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系(院)部推选或校长、主任委员推荐等方式产生,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调查学术纠纷、处理学术不端、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事项中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具体工作职责:

(一)咨询和审议学校的中长期教育、专业建设、科研发展、队伍建设规划;对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咨询和评审学校各类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评审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成果、学校非项目类专著评奖等学术奖项。

(四)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五)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六)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评审学校教学成果的表彰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八)审议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表彰和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推荐工作。

(九)完成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善学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论证和咨询,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保障学校学术行为和活动科学、规范,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组织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制定本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按照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二级学院的管理制度,做好本二级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

(五)做好本二级学院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招生及就业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二级学院的安全稳定建设,落实安全稳定目标责任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统筹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设立二级学院支部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职责。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二级学院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二级学院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五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涉及干部、奖惩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监督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会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福利等与教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和各民主党派,在上级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调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员参照学生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和资助;

(五)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勤奋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和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锤炼品德、实学实干,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专门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设施条件建设和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获得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依法设置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校友会或设立校友联络办公室,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进修访学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引进和培养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技术开发与创新水平、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和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各级各类人才。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和管理人才;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其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形成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收入分配格局。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选任和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评聘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度和相关信息。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

(七)对职称评定、职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爱护、保护学校财产和设施设备。

(五)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校工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履行义务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处置和使用。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办学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保护、开发、使用校名、校徽、校标、校歌等有关知识产权资产。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实施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推进各级财务公开,接受上级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学校办学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以水蓝色为基调,形状采用圆形,中间为学校中英文名称和学校成立时间1956的字样,中心图案以云南省境内“三江并流”的三条水系图为意象,用流水状的线条组成一个“水”字。图形如下: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是以水蓝色为底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

第八十五条 校训:上善若水、知行合一。

第八十六条 校庆日:每年4月6日。

第八十七条 校歌:《水电建设者之歌》。

第八章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相关实施细则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之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以学校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

第九十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照第八十九条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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