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饮水机和饮用桶装水管理,秉承节约用水、合理使用、加强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饮用桶装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饮水机、桶装水等,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公务饮用桶装水范围为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二条 饮水机由桶装水中标单位免费提供。各使用部门、二级学院应爱惜饮水机、水桶等设施设备;严禁将饮水机、水桶私自带回家或宿舍,否则不予更换新机和提供桶装 饮用水。
第三条 每个办公室配发1台饮水机,桶装水实行根据教职工人数配额核定、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
第四条 需要桶装水时,电话通知送水员及时送水,并由部门工作人员在后勤服务中心规定的记录本上清晰完整地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 开辟临时办公地点需要临时配置饮水机和桶装水的,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对于校企合作驻校工作人员公务办公饮用水,参照学校各部门用水执行,但未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不得配发饮水机;未配备饮水机的地点,不得配送桶装水,非部门负责人签字无效。
第七条 水站送水人员每月末与公务用桶装水部门核对用水数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非部门负责人在后勤服务中心规定的记录本上签字不予认可。后勤服务中心每月末与水站核对全校每月使用桶装水数量,于每学期末与桶装水企业结算一次桶装水费用。
第八条 学校付费的桶装水为公务办公使用,严禁作为生活用水或将公务办公用桶装水带回宿舍及大量带走;严禁以部门名誉要水签字,送到教工宿舍。同时,送水人员有权拒绝教职工以部门名义送水到办公室以外的地方。
第九条 学生、服务实体、教职工午休房等使用桶装水,根据学校签订的桶装水约定价格,和水站协商配送方式后自费解决;自费用桶装水价格在约定价格以内,请用户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学生社团使用瓶装饮用水的,自行付费;瓶装饮用水价格在约定价格以内,请用户监督。
第十一条 严禁各办公室大批量存放桶装水,除假期或特殊情况需要存放的,需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同意后,水站根据批条上的数量方可送水,并要求用水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一律不认。
第十二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下班后应关闭饮水机电源,以免造成长时间烧水加热,发生事故。
本办法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