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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01  来源:   点击量: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地管理使用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四条  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部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下开展。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院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院团委书记、系(部)分管学生领导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2-4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困学生、贫困学生、一般困难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可认定为特困学生:

1. 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

2. 仅靠政府救济的家庭子女;

3. 家庭发生重大事件;

4. 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家庭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家庭经济贫困者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1. 家庭所在地为老少边穷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经济收入低;

2. 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3. 家庭依靠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

4. 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

5. 家里直系亲属中有重症病人正接受治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 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般不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若已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而又发现有下列行为者,可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二)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三)在院外租房;

(四)有与其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严格按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部)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申请认定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提请复议。学院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各系(部)认定工作结束后,负责将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系统学院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系(部)在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中,原则上应根据当年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来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系(部)应对全部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和调整。特别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院期间本人及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已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