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遵循“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第三条 军训的意义
军训是新生入学的第一课。新生通过军训可以增强组织纪律和国防观念,可以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好作风、好传统,培养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习惯。军训过程中的入学教育、专业介绍、法制教育等,在加深新生对学院感性认识的同时,为新同学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军训的内容
(一)国防教育;
(二)内务整理;
(三)队列步伐训练;
(四)会操(条件成熟时举行阅兵式);
(五)法制教育;
(六)专业介绍;
(七)歌咏比赛;
(八)入学教育
第五条 军训时间、方式
(一)新生报到后前2至3周;
(二)每班一名教官,按照军训科目安排,在教官指挥下,完成训练内容。
第六条 军训要求
(一)服装统一,仪表整齐;
(二)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写明请假原因,经教官、辅导员同意,军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能离开,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所有军训班级均参加会操评比。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每次军训均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军训教官担任;
(二)军训课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学生工作处负责与部队联系,制定具体的军训日程安排,学生军训考核成绩装入学籍档案;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商榷承训部队确定军训各项评比、汇报表演标准。
第三章 学生考勤及请假制度
第八条 考勤
(一)学生应按时上课、实习(实训)、军训、出操和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事有病须请假;
(二)学生考勤采用填写课堂考勤记录本,实行专人登记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公开考勤办法;
(三)学生班委负责本班日常考勤工作,每周由班长向辅导员老师汇报一次;辅导员老师每2周向系(部)领导汇报一次;各系(部)每月向学生工作处汇报一次考勤情况;
(四)系(部)根据学生缺勤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系(部)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请假
(一)学生不参加教学、集会等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请假分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 学生在校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活动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准假。对于突发性疾病,可在就医后持有关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学生在放假期间若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持当地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2. 因学院工作需要被指派办理公事者,应持院有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请假;
3. 因事请假要申明理由;事假、病假均需写出请假条(学院印制的正式请假单),经批准后交班委备案,未经批准者,应当参加正常上课或其它活动,不得缺席。
(三)开学后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当提前向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返校后持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在校内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前请假者,应当提前向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事后找辅导员老师补办请假手续并由班委备案。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因病应当向带队老师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基地);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队出走,确因事需离开者,应当向带队老师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队。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销假,并由班委记录销假时间。假满仍不能上课或参加实习、军训等活动,应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学生不经请假或请假而未获准者随意离席,或假满不按时销假以及延长假期不办续假手续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请假学生必须办完请假手续方能离校。学生在校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超过2天在一周以内,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一周在2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请假超过2周的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实习、军训、劳动期间,在校内请假应当先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然后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校外的由带队老师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课时的计算和处理参照《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章 学生日常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日常行为具体要求
(一)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维护民族平等,加强团结互助,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四)学习雷锋精神,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学院利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反对个人主义;
(五)提高思想品位,讲话有理有据;
(六)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给学院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八)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不断增进身心健康水平;
(十)刻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十一)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考试不作弊;
(十二)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扰乱公共秩序,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赌博、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十三)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留宿校外人员;
(十四)爱护公共财务,保护公共设施,爱护校园生态环境;
(十五)在涉外活动中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五章 学生日常生活准则
第十四条 日常生活具体要求
(一)服装整洁朴素,不袒胸露怀,不穿睡衣、超短裙、背心、内裤、拖鞋和赤脚走出公寓;
(二)文明就餐,不大声喧哗,不乱扔饭粒、菜屑,不喝酒滋事;
(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遵守作息时间,不经允许不任意闯入别人房间,老师或长辈进入寝室应礼貌迎接,公寓内严禁吸烟、喝酒,注意随手关门、熄灯、关水龙头,不在墙上随意涂写、张贴物品;
(四)途中遇到老师或同学应打招呼、问好,闻国歌或升国旗奏乐应致注目礼,不在行进中打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五)经常梳理头发,讲究个人卫生,勤洗衣、勤洗澡,不留长指甲,不浓妆艳抹;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注意礼节,注意礼貌用语,上课、集会不迟到早退,回答老师问题要起立;
(七)与人谈话亲切诚恳、态度和蔼,不得顶撞老师或长辈,用词简明扼要,不中途打断他人谈话,不说脏话,不肆意攻击或诬蔑他人;
(八)使用厕所后要冲洗干净,不乱扔手纸,离开厕所前整好服装,关好冲水阀门。
第六章 学生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个人卫生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喝生水,不暴饮暴食。不吸烟、不喝酒、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时刻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教室卫生
教室卫生要门窗、玻璃干净,地面、黑板干净,墙壁、天棚干净,桌椅、板凳干净,桌椅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
各系(部)要负责好本系(部)的环境卫生工作,要保持环境责任区的清洁,无树叶、纸片、垃圾等杂物,要定期进行环境卫生大扫除。
第七章 学生一日生活规范
第十八条 起床
学生听到起床信号,应行动迅速,保持安静,整理完毕后,到院内锻炼或晨读。若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次日可推迟半小时起床,不再晨练。
第十九条 晨练
公寓每天早上6:20开灯,并同时开公寓大门,晨练时间为30分钟,从6:30-7:30,除担任公差和生病(应有医院证明)外,均应参加晨练。各系(部)体育部应组织、检查晨练情况。
第二十条 整理内务
晨练后,整理内务,清理室内外和个人卫生。
第二十一条 就餐
按规定时间准时就餐。就餐时自觉排队,保证安静,保持桌面、地面清洁卫生,饭后凳子整齐放在桌子下面,剩饭倒入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上课
课前按课程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教材、学习用具等,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教师上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下达“坐下”口令后,方可坐下。课堂上坐姿端正,认真听讲,记笔记,保持安静。
第二十三条 午休
午餐后,学生返回公寓午休。不准在公寓内打闹、玩耍、唱歌,应保持安静。午休后要按规定整理好内务,并提前离开公寓到教室准备上课。
第二十四条 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时间,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服从有关人员管理。学院或系(部)、班级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晚自习
晚自习自觉在教室、图书馆或指定的场所认真学习。晚自习要保持学习场所的安静。
第二十六条 就寝
公寓每晚11:00关灯,并同时关公寓大门,管理人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熄灯就寝信号。听到预备信号,全体学生应迅速准备就寝,并放置好衣物。需要夜里学习的学生,要保持安静,不讲话,不听收音机等。
第八章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禁私自外出游泳;
(二)严禁赌博;
(三)严禁私自留宿客人;
(四)严禁在公寓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五)学生外出实习时要服从领导,严格遵守规程及安全规定,因自己过错造成自己、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六)严禁学生酗酒闹事;
(七)集体出游须事先请示,未经批准不能出游。经批准出游的要严密组织,确保安全;
(八)学生离校外出要进行自我安全保护。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章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入住公寓管理规定
(一)公寓资源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分配管理,学生必须按统一安排的房间住宿,未经学生工作处和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房间和床位,如有特殊情况本人可写出书面申请,待学生工作处、系(部)签字后,根据住宿资源做适当调整。
(二)学生入住公寓必须先在所在系(部)办理入住手续,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配备床铺、家具等物品。
(三)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离校前由学生工作处和系(部)对其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如有损坏或丢失按价赔偿。
(四)不得在走廊或公寓内打球、踢球、影响他人休息,否则管理员有权将球没收。公寓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等爆响物。
(五)讲文明讲礼貌,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六)严禁经商,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准在公寓内从事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七)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概由本人负责,确有特殊原因,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和系(部)批准,方可办理手续。
(八)学生必须按时间归宿,熄灯后晚归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通知所在系(部)。
(九)不许带异性进入公寓,公寓不得留宿亲友,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
(十)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殴打、侮辱、谩骂管理人员,对不服从教育并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送所在系(部)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是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为了同学们有一个清洁、宁静、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应保持公寓区的卫生整洁、秩序井然,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寝室卫生由各寝室长安排值班轮流打扫,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换洗衣服不得堆积室内,暂不用的衣、鞋必须收入柜内。
(三)起床后,整理被褥叠放整齐,衣物及其它生活用品按规定位置摆放。室内禁止吸烟,室内垃圾要直接倒入楼下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保持公寓、走廊的卫生整洁。
(四)学生公寓是人群密集的地方,为避免传染病的发生,公寓内严禁饲养任何宠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饭菜不准带入学生公寓。
(五)不准往走廊或窗外、门外泼水,不准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不准在走廓、房间内拉绳、晾晒衣物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六)禁止在寝室、走廊、门窗及周围墙壁上涂写或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海报等。
(七)所有学生应积极参与卫生大扫除,配合管理人员共同营造一个整洁、高雅、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
(八)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公寓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秩序。
第三十条 安全与防火规定
(一)自觉维护公寓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需要查验有效证件,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二)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公寓。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三)加强个人财物和贵重物品的自我管理和安全防范。关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钥匙,防止物品被盗或丢失物品。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四)带出学生公寓的物品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放行,不得将违禁或有害公寓安全、卫生的物品带入学生公寓。不得在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公寓内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不健康的书刊、图画。违者除按有关规定没收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电路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请电工处理,请不要私自拆修。
(六)不得在寝室、走廊、厕所点火烧废纸杂物,不得在走廊、寝室生火做饭,不得将火种倒入或扔进垃圾桶内。
(七)不得乱扔烟头和躺在床上吸烟,严禁点蜡烛。
(八)公寓内的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在未发生火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九)发现火情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自报“119”。
(十)公寓为学生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丢失或被盗,后果自负。公寓管理部门或者人员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寒暑假期间,住宿人员应带走个人的贵重物品。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客规定
(一)为保证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便于规范化管理,来访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
(二)会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至上课前,周六、周日,早9:00点至晚10:00。正常上课时间和晚10:00以后不得在公寓内会客。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客人晚10:00前必须离开公寓。
(三)正常上课时间,除学校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学生干部因正常工作检查、值勤或学生父母前来探访经同意方可入内,男士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公寓楼,女士一律不得进入男生公寓楼。
(四)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寒暑假期间,非本公寓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公寓,会客一律在值班室或大厅进行。
第三十二条 水电管理规定
(一)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要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二)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水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热水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为使同学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电超出定额的部分按寝室登记由同寝室人员分摊,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上级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用水超出定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上级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
(三)每月抄表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寒暑假单独结算),由后勤管理处代收代缴。在寝室内禁止安装和使用大于200瓦的电器。
(四)每生每月可免费使用5度电,每生每月可免费使用3吨水,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寝室长负责按相关规定向本室人员收取电费,逾期不交者将对所在寝室停止供电。水电费由个人到后勤管理处自行缴纳。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学生公寓学生使用电脑的行为,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电脑应注意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三)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四)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五)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章 学生公寓“寝室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院“以学生为本”思想及“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工作理念,使学生管理工作上水平、争一流,创建示范,经研究,决定在学生公寓全面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寝室文化建设”活动就是以寝室为单位,对所在寝室全体学生的学习、生活、卫生、行为规范等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为三档,分别是“标兵寝室”、“模范寝室”、“优秀寝室”。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第三十五条 “寝室文化建设”的内容
(一)寝室内应全天保持清洁、整齐、寝室门口不得随意堆放垃圾。
(二)无异性串寝、晚归、夜不归宿、打架、寝室内吸烟、偷窃、赌博、酗酒、违章使用电器及易燃品等违纪现象。
(三)注意保持寝室周围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四)尊敬师长,见师长须起立、让座,待人接物礼貌得体。
(五)寝室内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关系融洽,与邻舍和睦相处。
(六)积极参加公寓管理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楼创建文明公寓楼出谋划策,为公寓文化、走廊文化、寝室文化建设增砖添瓦。
(七)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学习风气浓厚,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八)寝室成员无违纪现象、在一个月内寝室卫生被要求整改不多于3次。
第三十六条 评选办法及相关的奖惩措施
(一)评选工作由各寝室向所在系(部)申报,系(部)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到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中心,教育管理中心会同层长、管理员再次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的检查结果,最后进行评定。
(二)“优秀寝室”每月评一次,满足以上条件的公寓可评为“合格公寓”。
(三)“模范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每学期获三次以上(含三次)“优秀寝室”的寝室可评为“模范寝室”。
(四)“标兵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两学期均获得“模范寝室”的寝室学年可评为“标兵寝室”。
(五)被评为“优秀寝室”时,每次对“优秀寝室”的寝室长在学期个人百分制考核时给予思想品德分值加2分奖励,其他成员奖1.5分;对“模范寝室”发放流动红旗;对“标兵寝室”悬挂门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学院设置的各种单项奖获得者所在寝室每学年必须获得4次以上“优秀寝室”称号。
(七)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所在寝室每学期必须获得2次以上(含2次)“优秀寝室”称号。
(八)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所在寝室每学年必须获得5次以上(含5次)“优秀寝室”称号。
(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所在寝室每学年必须获得6次以上(含6次)“优秀寝室”称号。
(十)各班级“优秀寝室”比率在80%以下,“模范寝室”比率在50%以下,“标兵寝室”比率在20%以下将不能参加学年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十一)各系(部)“优秀寝室”比率在70%以下,“模范寝室”比率在45%以下,“标兵寝室”比率在20%以下将不能参加学年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三十七条 几点要求
(一)“公寓文化建设”活动是我院学风、校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系(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提高对新时期学生工作重心向公寓倾斜的认识,要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
(二)要积极地宣传“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要使每个学生懂得“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的推出,不但是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是增强他们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自律、自立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学生政治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不等、不靠、不推诿,要齐心协力,抓出成效。
(四)学生工作处将各系(部)学生的“公寓文化建设”率作为衡量各系(部)学生工作的重要指标。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率也将作为学生政治辅导员学年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校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
(二)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学生证经注册后有效;
(三)学生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确因不慎遗失的,应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系(部)分管学生的领导签署意见,由系(部)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发手续;
(四)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必须同学籍卡、身份证保持一致;学生如因家庭住址变迁,需要变更学生证上的乘车优惠区间的,应持有关单位证明;
(五)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须将学生证交还学生工作处;
(六)每学期放假前二周办理补办学生证事宜;
(七)学院每年春节放假前组织一次磁卡充磁业务,所有大二、大三学生的磁条都需要充磁。
第十二章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晨练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晨练具体要求
(一)全体学生都要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觉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晨练;
(二)课外体育活动由院、系(部)学生会以及各班负责组织,开展各种类型有关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三)晨练由各系(部)统一指导协调实施,各系(部)学生会体育部负责检查考勤晨练情况;
(四)体育部应加强对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晨练的指导;
(五)组织各种体育活动,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并防止无秩序、无纪律现象;
(六)课外体育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副院长批准;
(七)学生早上6:20起床,6:30-7:30为晨练时间,全体学生或集体活动或个人活动,不得在公寓停留。
(八)各班体育委员要进行严格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系(部)学生会体育部。
第十三章 图书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读者须知
(一)读者到本馆各厅室借阅,必须出示本人校园卡;
2.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扣押其证件,取消借阅资格1-3个月;
3. 读者借阅证丢失,应速到图书馆挂失,否则后果自负;
4. 进入本馆要保持衣冠整洁,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5. 读者不得在本馆各厅室内吸烟、闲谈,喧哗打闹、乱丢杂物、随地吐痰;要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6. 读者要爱护本馆书刊,保持书刊完好,阅后不借的书刊要归放原处或指定放置处;
7. 不经图书馆工作人员允许,不得将本馆书刊携带出馆,违者以窃书论处;
8. 盗窃书刊,按书刊标价的5倍进行赔偿,并报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9. 读者如有检索借阅问题,可向图书馆工作人员咨询,不要擅自行动,乱拿乱放书刊,乱动馆内设备;
10.读者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意见,可向其部门负责人或馆长反映,但不得在馆内与工作人员争执,以免有损图书馆内环境秩序和影响本人的形象。
第四十一条 图书借阅规定
1. 借阅册数
学生读者,每人可借4册,其中文学艺术类图书(表示类目的字母为I和J)每人限借2册。
2. 借阅期限(每月按30天计算)
(1)学生读者,每册书限期1个月,到期后可续借一次,续期1个月;
(2)文学艺术类图书,借期均为一个月,到期后不续借;
(3)部分图书根据其用途和复本量的多少,实行短期借阅,借期为7-10天;
(4)还书日期适逢节假日、图书馆学习日和设备维修等临时闭馆时间,期限按相应天数顺延;
(5)还书日期在寒暑假之中的必须在新学期开学7天内归还,否则按超期计算。
3. 借阅处罚
(1)所借图书有一本超期,即取消该读者借书资格,直至超期图书归还后,再恢复其借书资格;
(2)所借图书须按时归还,否则每册书超期一天收费0.10元,超期内的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累计;或者暂停借阅资格若干天的方式处罚,停借天数另有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图书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1. 赔偿处罚原则
(1) 丢失或损坏某一本图书,用同版本图书赔偿,同时收取图书加工费;
(2)当不能用同版本图书赔偿时,根据图书的被损程度以高于该书现价的金额处罚;
(3)考虑图书价格不断上涨和馆藏结构等因素,本规定以图书收藏时间越长、复本量越少处罚金额倍数越高为原则;
(4)本规定以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具体的教育方式根据违章的程度和违章者的态度而定。
2. 赔偿办法
(1)丢失1985年以前出版印刷的图书,按书价的15-20倍赔偿;1985年以前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按书价的25倍赔偿;
(2)丢失1986-1995年出版印刷的图书,按书价的10-15倍赔偿;这期间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按书价的20倍赔偿;
(3)丢失1996-1999年出版印刷的图书,按书价的3-6倍赔偿;这期间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按书价的10倍赔偿;
(4)丢失2000年以后出版印刷的图书,赔偿办法是:以图书出版年的定价乘以1.3为基数,丢失年每增加1年,再乘以1.3;
(5)丢失当年出版印刷的图书,按书价的2倍赔偿;
(6)图书损坏严重以至无法再借阅者,按上述1-4条办理,且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7)图书被一般性圈画(不超过10页),按上述1-4条规定的三分之一处罚;图书被严重圈画(圈画15页以上),按上述1-4条办理,且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8)图书被轻微污损或浸湿,按上述1-4条规定的三分之一处罚;严重者,按上述1-4条办理,且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9)赔偿同版本图书,收图书加工费2.00元;
(10)书标、条码和磁条是馆藏图书的组成部分,将其撕掉或损坏者,处罚金2.00元;
(11)有意损坏图书,如随意涂抹、撕页、掩盖损坏事实等,除按上述5-9条办理外,图书馆还要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如其固执己见、不思悔过,图书馆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报刊阅览规定
1. 读者可凭本人校园卡进入室内阅览;
2. 读者勿将个人的书包、书籍等物品带入室内。进入阅览室衣冠要整齐,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3. 读者在入口处刷卡(登记)换代书板入室,阅读报刊时把代书板放在所阅报刊位置上;报刊借阅后放回原处,取回代书板,一板一刊;
4. 本室陈列的报刊为开架自选,只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未经允许,报刊请勿私自携带出室;
5. 读者要爱护室内的报刊,不得随意在报刊上圈画、批注、裁剪、撕页;
6. 读者要爱护室内的设施,请勿在墙壁、地面、桌椅上写、刻、画等;
7. 读者应自觉保护室内安静整洁,严禁喧哗、闲聊、吸烟、吐痰、乱扔杂物等;
8. 非本校读者需在馆内办理相应手续,方可入室阅览。
第四十四条 自修室管理规定
1. 自修室是读者进行自修的场所,读者凭本馆借阅证进室自修;
2. 自修室内须保持安静的学习环境,室内严禁抽烟、闲聊、大声喧哗及一切不文明的行为;
3. 进入自修室衣冠要整齐,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4. 保持室内整洁,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果皮、纸屑、饮料包装袋(盒)、口香糖,若有违规即刻清理干净;
5. 自修室内不允许占位,如果离开座位30分钟以上,其他读者可以使用该座位;
6. 读者应自觉遵守自修室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无礼取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者,不得进入自修室;
7. 违反以上各条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1. 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是读者利用网络进行自主学习的重要场所,主要支持读者利用网络和计算机进行自主学习,方便读者对学校内外网络资源的链接使用。主要有学院校园网资源、馆内电子文献资源和Internet 互联网资源及辅助计算机操作、上机练习等。
2. 统一实行持个人校园卡刷卡上机(手机卡禁用),不允许1人以上共用一台电脑,不得用他人校园卡上机(个人卡禁止转借)。
3. 每人每天上机限时2小时(不允许以其他方式超时重复上机)。禁止玩游戏、浏览非法网站、色情内容和发表低级庸俗、破坏社会、危害国家等违法言论。
4. 保持公共秩序。出入有序、侯机排队,入门刷卡、一次一人,保持距离、先下后上。换机应重新排队。
5. 凭证出入,逗留限时。有事入室请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6. 保持室内外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入室手机铃应设为振动,接电话时请离开室内。完成上机请及时离开。
7. 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抽烟,使用过的餐巾纸屑及时入篓,不得放置桌面。
8. 爱护公物。禁止蹬、靠、压、挪动电脑桌椅等公共设施。
9. 仪容端庄,不吃东西。不得穿着背心、拖鞋等进入室内,水、饮料等食物不得带入,禁止携包和带非学习用品入室(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保管)。
第四十六条 校园卡(借阅证)借阅图书使用规定
校园卡具有借阅证功能,图书馆不再单独办理借阅证。为了配合其使用,使馆藏图书文献资源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1. 所有读者进入图书馆借书、阅览、上机时均需使用校园卡。
2. 对于新生读者,由制卡中心办理正式校园卡,图书馆技术部人员负责到制卡中心采集信息,开通校园卡的借阅功能后,即可借阅。
3. 挂失、补办校园卡办法
(1)校园卡如有遗失,读者除到学校制卡中心挂失外,还应
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被人冒借图书,概由读者本人负责。
(2)补办校园卡须到学校制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4. 退证办法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必须还清在本馆所借的全部文献资料,由图书馆关闭其借阅权限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5. 使用规则
(1)读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校园卡,避免损坏和遗失。
(2)读者的卡(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也不得冒用他人的卡(证)。如果发现冒用他人的卡(证),图书馆将扣押该卡(证),须由持卡(证)本人来领取。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委托学生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