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全日制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收费。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依法依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发改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全日制学生的教育收费管理,成人教育和社会服务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协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收缴。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生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收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教育收费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按相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报备工作。
(三)负责教育收费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做好教育收费的征收、开票、登记、分析、查询、政策解答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及时上缴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五)负责学校收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负责收费信息公开和收费年检工作。
(七)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八)组织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收费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新生收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新生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相关信息,以便财务处将数据导入收费系统和办理银行卡,方便新生缴费。
(三)积极配合完成新生收费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收费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及时组织完成新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二)学生学籍异动后,及时完成学籍系统信息更新,并于7 日内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异动的纸质和电子信息,确保学籍系统与收费系统信息一致。
(三)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四)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五)积极配合完成学生收费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诚信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学生退费等事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制度的宣传。
(二)负责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的审核,对学生缓交费用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协同二级学院对拖欠费用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督促其按时缴费
(四)负责学生退费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五)积极配合完成学生收费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诚信教育、费用催缴、学费住宿费减(免)和缓缴等事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制度的宣传。
(二)负责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对拖欠费用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催缴。
(三)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生学籍状态确认,督促休学、复学、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负责对提出学费、住宿费减(免)和缓缴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开展调查和反馈。
(五)负责收集新生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财务处用于办理银行卡
(六)负责对拖欠相关费用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七)积极配合完成学生收费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缴费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缴纳,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统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生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费用缴纳时间要求:
(一)新生应当在报到入学起 14 日内缴清,
(二)老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14日内缴清并完成注册
(三)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视为已缴费。第十四条 费用缴纳方式:
(一)新生报到时可通过学校线上缴费平台、现场刷卡、现金等方式缴费,原则上要求通过线上缴费平台缴费。
(二)老生统一要求通过线上缴费平台缴费,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费用缴纳要求:
(一)学生遇学籍异动、住宿标准调整等,教务处、学生处应在7日内将异动情况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按异动后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二)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期间,暂不缴纳费用。复学或取得学籍后,按随读年级的费用标准缴费。相关异动情况由教务处提供给财务
处,原则上不超过7日。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开学前7日内将学生缴费情况提供给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报到期间及时向上述部门提供学生缴费的最新进展情况,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情况协同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教务处不得擅自注册,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加盖“注册章”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的减、免、缓规定
第十八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确实不能交清相关费用的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7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办理减:免、缓申请,最迟期限不得超过当年 10月31日。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的减、免申请手续的审批按学校学生资助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申请缓缴费用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缓缴申请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截至每学年的 10 月 31日,未办理费用减、免、缓申请手续又不缴纳相关费用,且尚未办理注册的学生,学校教务处将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经批准允许缓缴费用的学生,应当在缓缴期满前缴清费用。
第五章 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缴费与退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退学等手续时,如有欠费的应当补缴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未结清之前,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已缴费的按在校时间清算后退还剩余费用,复学时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四条 留级、复学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留级、复学之后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费用后,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费用。每学年以10个月计,退学当月在校不足15 日的,退还半个月的费用;退学当月在校15日及以上的,不退当月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学生办理完毕退学报批手续后,持《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学生离校手续单》
以及缴费收据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或休学时,由学生处督促学生到贷款所在地资助中心变更贷款手续,如贷款已发放到学校账户上,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退费。
第六章学生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在缓缴期和减(免)范围内,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的学生,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拖欠费用的学生,取消其名项评奖评优资格;学校停发各类奖助学金,直到缴清费用为止。第三十条 对于个别学生因恶意拖欠应缴费用退学的,教务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取消学籍手续;本人已经离校的,二级学院应在20日内补齐相关退学手续。对其欠缴的费用,学校保留追缴的权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报到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纪检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各项收费政策的执行和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异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