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报告厅(以下简称报告厅)是学院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的重要载体。为切实加强报告厅的“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高效化使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报告厅可承办报告讲座、中小型会议、典礼仪式、文艺演出、联欢庆典、影视放映等活动,报告厅内活动人数上限为310人。
第二条 报告厅由图书档案与信息管理中心指派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管理、维护、钥匙保管,配合学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报告厅举行的各类活动必须坚持“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违纪活动和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告厅的管理
第四条 报告厅的日常管理、使用审批、验收,设施、设备的操控及日常维护等工作由报告厅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人员应及时维护、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承办活动正常运行。并且做好管理和活动记录,活动前后进行各项巡查,无活动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五条 卫生及固定设施清洁等工作由学院物业公司负责;保洁人员在每次活动前后对报告厅进行环境清洁,无活动期间定时进行一次全面清洁。
第六条 日常及活动开展期间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等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报告厅所有安全通道在活动时须同时开放。如遇突发情况,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报告厅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启动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疏导疏散等工作,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报告厅相关人员应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相关活动服务要求进行前期准备。如有超出服务范围的其它要求,则由报告厅管理人员上报部门负责人与使用部门协商后酌情安排。
第八条 使用部门如需外借报告厅设备,应与图书档案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请示并向上级分管领导汇报,报告厅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报告厅的使用
第九条 报告厅的使用应遵循“上级活动优先、教学活动优先、重要活动优先”、“申请与统筹协调相结合”、“校内活动优先,兼顾校外活动”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使用报告厅的程序如下:
1.需使用报告厅的部门应提前一周于企业微信APP进行线上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获批后方可使用,以便于报告厅做好服务准备工作。
2.各借用部门的申请一经批准,不得私自转让场地,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及内容,如需变更应提前一天(工作日)告知报告厅负责人,并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经核实,管理人员有权当场终止该报告厅的使用。
3.需使用音视频设备的部门,应在使用报告厅的当天提前到会场,由本报告厅管理人员进行音视频的前期采集和处理,会场布置工作应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由使用部门具体实施。
4.使用前,使用部门负责人员需同报告厅管理人员一起检查活动中使用设备的状态,并在《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报告厅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设备使用前的状态。
5.报告厅使用完毕后,使用部门必须负责把所用设施设备还原,清理会场卫生,配合报告厅管理人员进行使用设备检查清点工作。
第十条 为保持报告厅的整洁,各部门进行现场布置时,不得使用双面胶、胶带、图钉、钉书针、钉子等对墙面和地面装饰层有污损或破坏的物品。禁止在报告厅进餐、嚼吐口香糖,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禁止在桌椅上乱涂乱画。各部门使用报告厅不允许擅自在场内张贴、挂钉各种海报、横幅、标语、广告和宣传品。如需张贴,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指定位置张贴,否则管理人员有权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凡进入报告厅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共活动场所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服从报告厅工作人员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究卫生。对于违反公共场所纪律的行为和人员,报告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和教育,对概不服从管理者,报告厅管理人员将交由保卫部门或上报学院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交予学院处理,取消其今后使用报告厅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对因使用部门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报告厅设施损坏,则应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并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报告厅灯光、电脑、音响及其他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使用过程中由报告厅管理人员负责多媒体设备的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任何使用报告厅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报告厅内的设备;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进入操作间、挪动、动用报告厅内所有设备设施,造成任何损坏或损失由使用部门负全责。
第四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 为保证活动的安全,使用部门必须按报告厅观众席位数组织安排人员,不得超员。
第十四条 报告厅配备防火、防盗、应急灯等安全设施。由保卫部门或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五条 禁止在场内和舞台上吸烟、使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一切危险物品入内;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乱接电线;除发生火灾险情外,禁止动用消防设施;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舞台布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图书档案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