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院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 论坛等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推进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内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包括学生团体)面向院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外单位租用本院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三条举办院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对于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要积极支持;对于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于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四条申办院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学院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系部、部门、学生组织。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讲座或论坛等。
第五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教学计划内的或由学院领导主讲的上述活动,主办部门可直接举办,无须审批。
(一)系部党支部审批:各系部及其下属学生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学生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系部党支部审批管理,报宣传部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二)学院审批:面向全院学生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按以下程序审批:
1.属哲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基础部审批,宣传部备案。(备案表见附表1)
2.属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学工部审批,宣传部备案。(社会科学大体上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及心理学。)
3.属形势报告会的由主办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宣传部审批。
(三)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发办〔200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由邀请部门报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行。
(四)以上各类活动,如邀请院外媒体采访报道的,主办部门应事先报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院外单位借用学院和各部门所属的场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必须由场地所属部门审批,报宣传部备案。对未经批准举办活动或违反规定出借场所的,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应按上述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报告会或讲座、论坛等,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主办部门要如实填写《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院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见附表2)中的相关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有关部门收到审批表后,应当对审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举办要求的,应当在一天内作出回复;不予批准的,应视情况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部门要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九条我院师生应邀到院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报告(发言)人的,必须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宣传部备案。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学院网站上申办院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按上述要求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审查审批不严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